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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生物工程学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(2002年4月24日上海市生物工程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006年4月18日上海市生物工程学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通过) 第一条 上海市生物工程学会(以下简称学会)是由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从事生物工程发展的科研、教学、生产和管理人员组成的学术性群众团体。 第二条 学会的英文译名为SHANGHA I SOCIETY FOR BIOTECHNOLOGY,英文缩写为SSBT。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是:团结上海地区各领域从事生物工程研究开发、生产经营、科研管理、教学普及和科技情报等方面的科技人员,致力于推进生物工程技术发展,加速科研成果向生产转移,促进上海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。 第四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是:从事和组织生物工程及相关领域学术交流、科普、技术咨询开发和政策研究。 第五条 学会的主要任务是: 1、组织学术活动。 2、开展技术咨询服务。 3、促进研究成果产业化。 4、推进生物工程的科技普及和人才培训工作。 5、编辑出版(生物工程信息)。 6、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公益事业和活动。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会员条件。凡承认学会章程,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和团体,可以申请为学会会员。在个人会员结构,设立一般会员、学生会员、终生会员、资深会员、域外会员和荣誉会员。 (一)个人会员条件:具备中级以上(含中级)职称的从事生物工程工作的科技人员,热心学会工作并积极支持学会发展的有关部门和企业和管理人员,从事生物工程工作,虽无中级以上职称但有一定贡献者。 凡符合个人会员条件并一次缴纳相应会费者,可成为本学会终生会员,并由常务理事会颁发终生会员证书。 凡入会5年以上的会员,且是本学会各专业领域的学术带头人,或是在研究和应用方面有较突出成绩的科技工作者,或是本领域优秀的科技管理工作者,或是热心支持本学会工作的其他方面的人士,能够积极参加学会活动和承担学会的有关工作,缴纳相应会费,本人提出申请,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,由常务理事会批准,授予资深会员称号。 (二) 团体会员条件: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,具备一定生物工程研究开发能力,愿意参加学会活动,并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、教学、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和部门。 第七条 入会程序。个人或团体入会,需按学会规定办理书面申请入会手续,经常务理事会审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书,即成为本学会会员。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。凡学会会员均同等享受下列权利。 (一)个人会员的权利: 1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 2、对学会工作有建议、批评的权利; 3、有优先参加学会学术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的权利; 4、有优先或优惠获得学会编印的学术资料权利。 (二)团体会员的权利: 1、有优先获得学会提供的技术咨询等服务的权利; 2、有优先参加学会学术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的权利; 3、有优惠或免费获得学会学术资料的权利; 4、有对学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。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。凡学会会员均应同等承担下列义务: (一)个人会员的义务: 1、遵守学会章程; 2、执行学会的决议; 3、完成学会委托的学术论文和科普文章的撰写、国外文献和资料的翻译及其他有关学会的工作; 4、积极参与学会组织的技术咨询活动; 5、按规定缴纳会费。 (二)团体会员的义务: 1、遵守学会章程; 2、执行学会的决议; 3、完成学会所委托的工作; 4、协助学会开展学术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; 5、按期缴纳会费。 第十条 域外会员。对上海市生物工程事业作出贡献的域外学者,本人提出参加学会,经常务理事会审批,报上海市科协同意,可为本学会域外会员。具体吸收办法按《上海市科协系统发展域外会员实施细则》办理。 第十一条 荣誉会员。对学会作出突出贡献者,由三位以上理事推荐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,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,并由常务理事会颁发荣誉会员证书。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。会员有退出学会的自由。会员退会需向常务理事会递交书面声明备案并交回会员证书。对无故不履行会员义务两年以上者,作自动退会处理,并由常务理事会责成学会办公室收回会员证书。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,并报上海市科协、上海市民政局同意,延期不超过一年。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 1、确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; 2、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; 3、审查经费收支情况; 4、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; 5、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; 6、决定学会的终止。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。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任期四年。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。必要时可推迟或提前召开。 理事会的职责是: 1、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 2、制订学会的工作计划; 3、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 4、组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。 第十五条 理事会通过酝酿、协商选举产生理事长一人、副理事长若干人、秘书长一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,组成常务理事会。秘书长也可由理事会聘任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责权。常务理事会的主要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常务理事通过后方可生效。理事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届。理事长是学会的法人代表。 第十六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和学术活动的需要,设立若干工作小组或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。各工作小组或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正、副组长或正、副主任及成员,由常务理事会聘任。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或撤销应报上海市科协审查同意,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备案。 第十七条 常务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负责主持日常工作,并领导学会办公室,处理学会日常工作。 第十八条 授予荣誉称号。对曾为学会的建立和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科学家、企业家和其他人士,理事会可视具体情况,分别授予名誉理事长、名誉副理事长、名誉理事、特邀理事荣誉称号或聘为顾问。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。学会的活动经费来自:1、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会费;2、本学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收入;3、国内外团体和个人捐赠;4、有关部门的拨款补助。其中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会费是学会的基础性收入。 第五章 学会终止 第二十条 因某种原因本学会须终止时,经理事会决定后,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后方可生效,并报上海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。成立终止清理小组,妥善处理善后事宜。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,并报上海市民政局和上海市科协备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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